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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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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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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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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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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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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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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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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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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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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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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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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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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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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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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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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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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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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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