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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成 员 !。    》。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第二十一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   【。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       【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 ,   》    《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