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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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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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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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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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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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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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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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 》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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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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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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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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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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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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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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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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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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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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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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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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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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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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