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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 员 】 ,。  —   第十》九条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   ?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第二十—一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        】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       !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 :。    《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 :。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 :   《。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  《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   》     》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    —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 ,   —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 :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