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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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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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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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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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第》二十一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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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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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
】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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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二十二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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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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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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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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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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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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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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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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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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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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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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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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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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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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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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