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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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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五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名称和住—所;:
! (—二)业务范》围;
?
?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