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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 第:十四条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名称和住所—; 【   ?     (二)业!务范:围; 》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