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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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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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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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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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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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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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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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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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业务范围—;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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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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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