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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名称和住所; !   【  :    《(,二)业务范围—;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