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五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名称和住—所;:    !     (—二)业务范》围; ? ?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