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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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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第十四条!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名称和住所;
【
! ? (二?)业务?范围;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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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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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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