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 第:十四条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名称和住所—;
【 ? (二)业!务范:围;
》
:。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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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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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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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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