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
】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名称和住所;
【
【 《 (二)业务【范围;
!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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