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建标库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