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建标库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