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建标库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