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
?。 ,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
?。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
《 》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
?
】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 ,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
— : :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
《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 ,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
,
, 》 :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第十二条 》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
》 【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
? —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
?
: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 ?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
《
】。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 :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 《。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
? 《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
【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
,
!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
!。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
《
: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
【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
,
》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第十】八条 ?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
》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
《 第二十条 !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
,
, ,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