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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    第九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 ? ,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  》 ,。。    《。。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      —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      —。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  :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 ,。       【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     【  :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    【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  :   ?  :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 ,。 , ,       【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   【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       【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    —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  》  :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  ?      —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    》  :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     》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     【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     ! ,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 《      —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  《  :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     —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 《     》第十九条 》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  》。  :。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