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 ?   《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    】 第:九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第十》条 :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  :      —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     【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 ,       !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 :    —  :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     】 ,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     》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   《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    】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 ,    《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   【   ?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        】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 ,   ?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      —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     【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   》 ,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 ?。        !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     》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 ,。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    《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    】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  :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  第十七条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 ,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