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    —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    】   ?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  ? ,    《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 《       【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 ,   《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  《   ?   ?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 ,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   ? ,。   ?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   —     》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      】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     !   ?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 ,    《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 ,      —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 ?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  》 ,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  》 ,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 《   ?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    《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      — ,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  》   ?。  :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 :     【。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     第—十七条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 :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 ,    【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