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  —  :。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 ?    》。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   《 ,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 ?       】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  —。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 ,  :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    《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     】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       【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    【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    】  :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   —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 》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     【   ?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  :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    【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  :    《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   ?。  :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    《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 ? ,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   —   ?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  :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     】。 ,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   ?。 ,   ?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   【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   》。  第二十条 【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