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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