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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  :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  ?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 ,   ?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 ,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 :  ? ,   ?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       【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     【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   》  :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