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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 , ,。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 :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    【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 《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 》。 , , ,    《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       【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      —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      —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