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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量调度 —  【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   —  第九条 —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 第: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 ,。。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 ,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        】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     》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 ? :        】(四)封《闭,通航河道 — 《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