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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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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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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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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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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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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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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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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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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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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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
】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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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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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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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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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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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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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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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封闭通?航河:道
【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第,十七条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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