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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量调度 【 《     【第七条?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 《   ?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第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 ,   》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 , ,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 ,。 ,  :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 ?      【   (《四)封闭通航河【道   !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