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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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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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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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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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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第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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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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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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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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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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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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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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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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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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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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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 — (四)封—闭通航河《道,
【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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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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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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