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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量调度 】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    第》八条  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第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给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 , ,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向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引水量缴纳计【量,水费 》 :     两—部制水价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四》条  受《水区省、直辖市【之间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     】   ?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 《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      【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   》      (四】。。)封闭通航河—道 ? , , :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关河道的水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东线—工程:取水口?和省界?交水断?面、丹江口水库和中!线工程省界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和水环境状况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