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东线工程)、中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障、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水质合格、水价合理、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用水管理、水质保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水北调工程的用水管理、水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运行和保护工作;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