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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水管理 !。 :   》  第?十,八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    】 第十九《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替代当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高氟水、苦咸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 《 ,   ?第二十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 :。    — 第二十《一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节水设施【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  :  第二十二条 】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至各县级行【政区域?。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 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   ?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 ,   第二》。十,四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鼓《励优先使《用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 】     第—二十五条《  :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费【。、违约?责任等? ?     东线!工程、中线工程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由供用》水双方在供水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水量、水质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