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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 ,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