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前?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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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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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
【 ?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
】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
《。 第》八条 ?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 :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
: 】(二)指定传染病;!
?
】。。 ?(三)有《关精神病
》
—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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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 第十条 】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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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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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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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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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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