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前保健?
】 ,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
《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
》 ?。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
】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 ?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
】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
【 (二)指!定,传染病?;
:
》 《 (三)有关!。精神病
》
【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
— ,第十二条 》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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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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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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