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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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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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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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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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