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
: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
?。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