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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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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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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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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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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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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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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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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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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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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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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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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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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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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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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