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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 ,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  :。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    》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 :  ?   第十四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   《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 ?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