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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    【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   《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 》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第十五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  :。   第十六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