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
(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
(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
(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
(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
(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
(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
(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
(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
(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
(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
(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
(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
(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