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建标库

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

        (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

        (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

        (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

        (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

        (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

        (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

        (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

        (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

        (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

        (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

        (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

        (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

        (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