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及宗教信仰;
(二)身份信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住所地。
第十三条 了解并检视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包括:
(一)既往病史,是否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内外伤等;
(二)对身体状况、治疗情况的自我描述,并查看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可以由医生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诊断。
第十四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流浪经历,包括:
(一)流浪原因、流浪时间和流浪的次数;
(二)流浪期间的生存方式;
(三)是否有被剥削、诱骗、胁迫、拐卖、虐待、遗弃等经历;
(四)是否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情况,包括:
(一)受教育背景和受教育意愿;
(二)道德、法律、卫生、生活技能以及其它常识方面的认知。
第十六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对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关系、家庭监护情况和家庭经济能力的自我描述。
第十七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自我认知与流浪经历之间的相互影响,包括:
(一)对同伴、同学、亲人、朋友、老师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学校、家庭、救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认知;
(二)对自己行为、心理的评价和认识;
(三)有无重大心理创伤或者异常行为表现;
(四)必要时由专业心理工作者进行心理评估。
第十八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对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