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及时记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进展,形成比较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信息;
(二)流浪未成年人需求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
(四)有利因素、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阶段性评估结论;
(六)服务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服务建议应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监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帮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当将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评估报告纳入受助档案,为机构转介、跟踪回访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