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标!识,使用 》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 《  :  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 】  —。   第六条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     !。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    (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 【 ?    《 第:七条  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