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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识使用 《 , :   —  第五条 —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   —  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  !   第六条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      !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       【(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 《 》   ? 第七条 》 ,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