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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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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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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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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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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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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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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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