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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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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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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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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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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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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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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