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以由中国红颜色填充的圆环为外围,以“龙凤呈祥”图案为中心。圆环内部正上方中文书写“婚姻登记”,正下方用英文书写“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译名)。
第三条 标识是由民政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经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标识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