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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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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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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以由中国】红颜色填充》的圆环为外》围以“龙凤呈—祥”:图案为中心圆—环内部正上方中文书!写“婚?姻登记”正下方用英!文书写“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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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标识是由!民政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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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
? ,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经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标识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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