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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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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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以由中—国红颜色填充的【圆环为外围以“龙凤!呈祥”图案为中【心圆环内部正上方】中文书写“》婚姻:登记”正《下方用英《。文书:写“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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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标识是》由民政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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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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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经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标识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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