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以!由,中国红颜色填充【的圆环为外围以“】龙凤呈祥《”,图,。案为中心《圆环内部正上方中】文书写“婚姻登记】”正下方用英文【书写:“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译名)!
:
》 第三条 】标识:是由民政《。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经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标识的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