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 !    《 ,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   —  :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      —  (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四》十二条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