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 《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   —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 《。   ?     (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第】。。四十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 ,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