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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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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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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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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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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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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境?外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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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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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 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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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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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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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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