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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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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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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 ? :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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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
第—三十二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境》外,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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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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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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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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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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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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