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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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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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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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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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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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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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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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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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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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
— ?第二十四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
:。 , 第二十五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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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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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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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 第二十九条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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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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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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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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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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