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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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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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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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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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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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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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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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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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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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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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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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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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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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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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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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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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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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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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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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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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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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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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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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