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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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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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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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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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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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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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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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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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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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
》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
!。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
?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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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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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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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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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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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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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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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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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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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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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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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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