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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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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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 —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
》 ?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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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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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
,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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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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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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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 ,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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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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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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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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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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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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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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