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 【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    —。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     》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 第二十三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  :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 :        !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   —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   第二十六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    】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  :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  》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       】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 ? ,。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