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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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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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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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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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 ?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 《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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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
《 ,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
— (三【)分包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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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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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
—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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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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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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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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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
【 》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
? , ?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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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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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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