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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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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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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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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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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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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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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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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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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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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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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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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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 (【三)有效《期限;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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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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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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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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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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