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许可》 ?    】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 ,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三!),。有效期?限,;, 《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