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许可 — ?  :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 》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 ?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      (【三)有效《期限;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   ?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第十九条 》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