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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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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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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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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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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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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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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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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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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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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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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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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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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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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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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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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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第十九条 !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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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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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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