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许可 ! ,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   ?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      —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 《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    (》三)有效期》限; —。  ?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  第?十八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