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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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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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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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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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
? 》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
, 《 : ,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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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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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 ?。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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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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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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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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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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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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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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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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