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爆!破作业?
】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
《
, ,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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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 ,。 》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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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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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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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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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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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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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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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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