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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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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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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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 , ?。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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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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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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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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