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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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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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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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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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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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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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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 : ,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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