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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