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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 ,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