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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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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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九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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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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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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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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