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编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百:六,十三条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