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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    第二百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第二》百,六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