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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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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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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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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