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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