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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