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