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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