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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