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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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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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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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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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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