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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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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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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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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