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