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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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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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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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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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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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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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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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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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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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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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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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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