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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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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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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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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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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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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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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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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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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