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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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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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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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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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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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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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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 ,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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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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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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