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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 ,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 ,  :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