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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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七条】 ,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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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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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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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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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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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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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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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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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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