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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