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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