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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