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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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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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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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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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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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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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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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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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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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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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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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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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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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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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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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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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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