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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 ?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