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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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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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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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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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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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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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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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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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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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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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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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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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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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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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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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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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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