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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