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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