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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