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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     》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