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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  【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