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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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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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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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