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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当事—人陈述; 】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    》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    《  (五)宣读勘验!笔录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互相辩论 !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 :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