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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审理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当事—人,。陈述; 《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  :   (五)—宣读勘验笔录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 《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