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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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 ,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
: 【(一)当《事,人陈述;
—
:
: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
》 (五)宣!读勘验笔录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 : ,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互相辩论
】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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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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