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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审理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当—。事人陈述《;
:
》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 , ?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五)?宣读勘验笔录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 ?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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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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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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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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