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建标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