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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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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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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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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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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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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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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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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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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