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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回避 !    》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第四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