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
【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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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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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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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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