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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组织 —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  :。   第四十条 】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 :。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    】。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