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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    第三—十八条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