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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域管辖 》 , :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 ,   第《二十三条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