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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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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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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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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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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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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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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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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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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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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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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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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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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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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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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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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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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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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