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建标库

第二章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