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
第一节 级】别管辖?
》
》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十八条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
,
》 , , :(一)重大涉外【案件;
】。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 第《二,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
【。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