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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 ?  :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第五十条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  :  :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