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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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
!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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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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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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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 ,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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