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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     第三!十八条 《。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   《。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   —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 《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第四十条 !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 》   ?。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  ?。 , ,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     》  :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    —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 ,。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 , ,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 《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   【   ? ,。 ,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 ,。   ?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 《。    《  :  :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 ,。    《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       ! ,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      —  :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  《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