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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