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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