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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