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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 ,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