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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 《 ,   第十九条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    《  (一《)聘任、《解聘校长; ! :   ?。     (—。二)修改学校章【程; —       】  (三)》制定发展规划;【。。 —。   ?  :   (四)审核】预算、决《算;  !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   ?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 《 ,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 :   ?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 ?。   ?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 ?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    》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     第三十一!条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