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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 《     —第十九条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    《。 ,  (?一):聘任、解聘校—。长; —        ! ,(二)修改学校章程!;  】      — ,。(三)制定发展【规划; —      】   (四)审核】预算、决《算; — :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  :。。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 》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 ,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   ?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 :。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 ?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  :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  》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