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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 《 , , ,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  :     》 , (一)聘》任、解聘校长; ! ?。     》    (二—),修改学校《章程; —。   》      (【三)制定发》展规划; ! ,。   ?。     (四)】审,核预算?、,。决算:; ?。。 ?。   ?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  《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   》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 ,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   【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 ,   》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 ,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 ?     第三十!一条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  —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