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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 《     》第十:三条 ?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 :     —   ?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    — ,   ?。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    《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 , , :      —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    《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 ,。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    —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 : :       【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 :     【 ,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      !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 ,  :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 【   》   ? ,。  (二)》办,学许可证; ! ,     》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四)学《校章程 —。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