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
》 第十三条 【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
《。 第十—四条 ?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
《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 —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 —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
? 》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
—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
: ,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十六条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
:
—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
? 》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
: ,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
《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 第十七条 【。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
: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办学许可证;
!
— ? :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四【。)学校章程
】
《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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