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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   》  第十三条 【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 《。    第十—四条 ?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   《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      —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      —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   ?     》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      —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 : ,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十六条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 :    —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  ?     》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  : ,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    《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  第十七条 【。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  :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办学许可证; !  —   ?  :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四【。)学校章程 】  《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