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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   !  第十一》条 :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    【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 , ,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      !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 ,        】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   》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    】 ,  :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 《   ? ,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  》    《。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    《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 :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       【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      !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 ?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    》   ?。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办,学许可证《; 【  :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四)学校!章程 】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