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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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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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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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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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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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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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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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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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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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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