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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 《 ,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