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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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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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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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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