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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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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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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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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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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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