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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条 】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    】  :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  :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   ?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 :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 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