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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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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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四)验资报告;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六)章《程草案
—
《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名称、》住所;
》
《 ?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
《 —(三:)组织管理制度;】
,
》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
》。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
《 《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
《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 ,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
—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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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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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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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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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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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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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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