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四】)验资报告;—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六)—章程草案《
!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名称、》住所;
】
《 , ,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
! ?(三)组织管—。。理,制,度,。;
—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
《
【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 【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 : ,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 : 第十四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