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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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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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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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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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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六)章【程,草案
【。
,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名称、住所;!
— 》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 》 (三《)组织管理制度;
!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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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 《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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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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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第十三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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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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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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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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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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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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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第:十,八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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