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记: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四)验资报告;!。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六)章》程草案
!。 第十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名!称、住所《;
【 :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
! ? (三)组织管理制!。度;
—。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 《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
?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
—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 ,。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
【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 :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