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
!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四)验资报告;
】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 (六)章》程草案
《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名】称、住所《;,
!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
, , 》 , (三)《组织管理制度—。;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
? 《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
:
,
!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
【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
,
?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
《 第十二条 】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 第十三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 第十七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